
一张一百美元的钞票被放在一名扑克玩家面前。大楼内隐藏着一个赌博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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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5日在实务当中,把德州扑克用于违法犯罪的模式主要被分成了两种,第一种啊,乃是央视网所曝光的,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去设立“俱乐部”的这样的方式来搞赌博活动,第二种呢,是自己去搭建网络游戏平台,在这个平台之内架设“德州扑克”游戏去开展赌博活动。
在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通过设立“俱乐部”的途径,进而开展赌博活动的情形,是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的 。
央视曝光的那些软件里,玩家注册登录“德州扑克”类游戏APP后,在APP内部能通过搜索ID,或者搜索名称的形式,去选择加入名称各种各样的“俱乐部”从而成为会员,要是想在某个俱乐部内参加赌博活动,那就得向俱乐部交费用来换取筹码,除了换筹码,还得向平台去购买金币等虚拟币,如此这般才能够在俱乐部所开设的“房间”内上桌,因为俱乐部会依据筹码大小对“房间”做等级划分,所以,玩家能够按照筹码大小,来选择房间或者牌桌。牌局结束后,俱乐部会依据玩家输赢状况,对玩家筹码予以结算,进而进行现金的扣减以及返还。
以上赌博活动跟合法的“德州扑克”类软件存在区别,区别在于,在后者那种游戏玩法里头,不管是俱乐部还是平台所给予的筹码或者金币等虚拟币,都和人民币没法进行等值兑换,也不能按照一定比例去兑换,常见的就像腾讯游戏推出的“斗地主”游戏里的“欢乐豆”,在牌局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进程中,玩家都没办法把“欢乐豆”跟人民币进行兑换。玩家和俱乐部在央视曝光的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设立“俱乐部”方式赌博活动下,能够有筹码和人民币的等值兑换,这致使网络游戏里的“筹码”成了人民币等价物,和用人民币赌博无差异,玩家不是为“娱乐”目的,所以,该行为与以“娱乐”为目的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存在本质区别。
在司法实际事务当中,针对该种类行为的性质界定早就有着精准明晰的认定,那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刑初911号的那份《刑事判决书》里明确地记述表明:网络赌场和传统赌场同样是具备着赌博犯罪的特性特点,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借助网络游戏平台去组建了‘大白鲨Club’从而实施赌博犯罪行为,和传统赌场在本质上是一样相同性质的,仅仅只是把它实际存在的场所转移到了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终端之上,所以对于各个辩护人所提出的本案应当被定性为赌博罪的相关意见是不予采纳的 。在判决之时,合议庭把该类行为判定为开设赌场罪 而且对构不成赌博罪的缘由予以阐述还明确了该类行为在实际事务里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的处理办法 。
在自行搭建的网络游戏平台里面,架设“德州扑克”游戏,以此来进行赌博活动归属开设赌场行为 。
除了上文说的那种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开设赌场活动的行为类型外,还存在行为人单独搭建网络游戏平台,架设“德州扑克”游戏来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类型。在上文提到的模式里,行为人常常是在移动通信端借助APP开展开设赌场的活动,然而在自行搭建的平台中,常常是运用建立专门的游戏网站的方式来开展开设赌场活动。有行为人,以某某科技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域名,建立了网站,在网站内架设了专门的赌博游戏,像“北京PK10”、“时时彩”、“幸运三十秒”、“江苏骰宝”等,不过以“德州扑克”玩法占比多,在玩家与平台之间,以各类虚拟币当作筹码,还通过“中间商”的方式,达成筹码和人民币之间的结算。
该类行为是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这从其完全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起草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第一条的规定就能看出来,该规定是这样说的:“如果有下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那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起赌博网站且接受投注的……” 。
在实务当中,也会把该类行为认定成开设赌场行为,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958号《刑事裁定书》当例子,其裁定书中清楚表明了上诉人马丹京和陈某设立科技公司架设赌博游戏的行为,这里面提到,被告人马丹京雇佣罗某担任该游戏平台的技术总监,让罗某负责整个游戏平台的服务器架设,以及网络安全防范等技术工作,为了获取利益,该游戏平台内架设了……赌博游戏,并且在游戏平台内设置了‘关牌’、‘德州扑克’等游戏以实现平台内游戏虚拟货币的转账……进而发展了多名‘银商’向玩家收售游戏虚拟货币……依据这一赌博模式,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认定该类行为属于开设赌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丹京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之下,开展的开设赌场活动里,对于各参与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以及明确辩护要点 。
虽说上文提到有两种不同的开设赌场模式,然而在通过自己构建的网络游戏平台里设置“德州扑克”游戏来开展赌博活动时,与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去设立“俱乐部”的模式相比,在各个参与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辩护要点这两个方面是高度相同的,所以在这一部分就不再针对自行搭建的模式展开单独的分析了。
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构建“俱乐部”的模式里,俱乐部当中,除了玩家之外,还存有俱乐部的创建者等行为人,该类行为人乃是开设赌场罪里重点予以打击的对象,俱乐部中除玩家以外的那些人,依据分工的差异,常常被划分成:负责组织策划的人,负责招徕人员的人,出资股东,分红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等 。
具体而言:
存在这样一类人员,他们在该类模式里,为达成开设赌场牟利的目的,必然会有设立俱乐部的行为人,而这些负责组织策划的人员就是指这类存在的人。
负责吸引客户前来参与俱乐部赌博活动的人员,在俱乐部成功设立之后,要吸引玩家加入俱乐部开展赌博行为,为此就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着招徕客户这项事宜。招徕客户的途径,除去熟人之间相互介绍之外,大多是运用诸如建立微信群、在论坛发帖、发布广告等方式,将俱乐部所在的第三方“德州扑克”APP 的下载链接、俱乐部 ID 等相关信息予以扩散,以此来达成招徕客户的终极目的,而这类人员在开设赌场的活动当中,便是属于专门负责招徕客户的那类人,。
出资股东以及分红人员,在俱乐部开设赌场的这般活动里,鉴于要给玩家提供能够兑换的筹码,还有雇佣他人来提供相关帮助等一系列活动存在,致使行为人得对俱乐部进行投资用以保证俱乐部正常运转。所以,向俱乐部投入启动资金以及运转资金的行为人便属于出资股东,鉴于俱乐部开设赌场的活动主要依靠通过“抽水”方式、“收门票”方式、“担保险”方式——“抽头薪”方式等手段以实现盈利,并且还存在分取红利的相关问题 。会有红利分取的主要人员,通常是那些出资股东,这部分人员一般和负责组织策划的人、负责招徕客户的人高度重合,在这部分人员之外,还存在部分一定程度上分取红利的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的情形。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俱乐部开设赌场的活动里,有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此平台能够借助房间中的“记分牌”来统计玩家的输赢情况。然而,俱乐部收取玩家人民币主要依靠所设立的微信群。所以,要是有玩家想要把筹码兑换成人民币,那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以paypal、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这些方式,来给玩家进行结算。像这类负责结算的人员,就归类为财务人员。而那种解决俱乐部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纠纷的人员,被称作客服人员 。
于实务里,针对以上区分多种工作分工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之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展开了各异的认定。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当作例子来看的话:“被告人盛林、苏孝臻、陈东瓯、赖一帆等众人一同组织策划,招揽人员,一起出资,平均分配红利,在这共同犯罪之中全都是主犯,依照法律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来处罚;被告人林成材、王子豪受雇参与财务管理,在共同犯罪里起到次要作用……” 。
与俱乐部里负责进行组织策划有关的人,和负责去招徕人员的人,以及出资股东与分红人员相关的抽头渔利认定,赌资认定,参赌人数认定,利润分成认定,是各行为人量刑的关键要素 。
在共同犯罪里头,这样几类人员经常会于实务里被判定为主犯,去承担主犯的责任,在“主犯”地位难以更改的客观状况之下,怎样借助留存的证据提出对量刑有影响的有效辩护见解就相当关键。
就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来讲,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呢,这决定了要是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行为人有没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所制定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构建起赌博网站之后,借助将其提供给其他人用以组织赌博,违法从而获取的所得款项数额处于3万元及上方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抽头渔利达3万元,赌资达30万元,参赌人数达120人,利润分成达3万元等标准,是开设赌场活动中,依据“(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重点参考的标准。为此,探讨辩护要点应主要聚焦于此。
1.抽头渔利的辩护要点
在实际事务当中,要是存在于案件里的证据没办法证实行为之人存有抽水这种行为的话,那么不仅仅没办法证实这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而且更加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拿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制造的晋检诉刑不诉76号那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作比如,在这份不起诉的决定书里面,检察院清楚明了地提到:“目前这个案件所拥有的证据没办法证实被不起诉的那个人吴某某于赌场内进行抽水这件事,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并且。”。要是处于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塑造“俱乐部”的模式里,鉴于第三方平台的“记分牌”主要是针对玩家的输赢予以统计,针对玩家的“抽水”得让财务人员经由各类收付款平台去结算,所以收付款平台当中的电子数据成了判定抽水金额的关键证据 。我国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有严格规定,电子数据在提取、复制、固定、复制的任何环节,若出现链条“断裂”,就难以确保其客观真实,此时认定行为人抽头渔利金额时,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2.赌资数额的辩护要点
在对赌资数额予以认定的这个过程当中,除了存有上面所提到的“电子数据”方面的问题以外,和行为人联系更为紧密的辩护要点在于,怎样尽可能去降低赌资数额,以及怎样把赌资跟合法财产进行分割。在网络赌博情形下,鉴于参与人数众多,赌资常常极易超过30万元的“门槛”,不过并非没有辩护方向。在依托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构建“俱乐部”的模式内,针对赌资的认定,更多是借助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屏、俱乐部账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诸多证据来综合判定,这时就得把各类证据间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仔细提取出来,以此来达成金额的降低。此外,对于俱乐部账目这类电子证据,要着重审查其有无被篡改的可能性,是否完整,从证据是否契合客观真实性的方面去思索辩护方向。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流转赌资,行为人若无法说明此种途径得来资金为合法来源,那么该部分资金可被认定为赌资。赌资会依规收缴,若行为人对赌资账户里合法资金无法提供证据表明合法来源,便存在合法资金与赌资混同进而被收缴风险。这时,要着重从资金来源、入账时间、入账账户、用途等方面给出证据来证实该资金属于合法来源。
3.参赌人数的辩护要点
认定参赌人数时,提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累计达120人”,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设“俱乐部”的模式里,要留意俱乐部每日开局次数、房间数、每桌人数有无相应证据证实,于“扑克圈”APP中还要留意不同俱乐部间玩家可对赌的特殊情况,此情况下计算人数更复杂,要确定在啥时段,不同俱乐部存在跨俱乐部赌博行为,接着参照房间、次数等确定参赌人数 。需留意的是,要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有一个俱乐部会员账号是被多个人使用的,或者一个人拥有多个俱乐部会员账号,那么就应当依据实际的人数来展开计算。
4.利润分成的辩护要点
该要点的辩护与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的要点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二、俱乐部里的相关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过在共同犯罪之中,依据分工的差异来划分主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客服人员、财务人员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而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
由上文能够看出,于实务当中,针对不同分工的参与之人,存在主从犯的划分情况。在辩护工作里,若是能够凭借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于共同犯罪里的分工加以证明,那么便更易于让辩护观点被采纳,尤其是在对客服人员、财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工作中,这一点至关重要。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二条予以处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这里存在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活动的资金、经营管理、费用结算提供条件的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在辩护工作里,应当着重将在案证据加以结合,以此评判案件里的各个行为人,是否属于那种虽存在开设赌场行为但却够不上刑事处罚的状况,更为需要留意的是,开设赌场活动当中的客服人员、财务人员,是否属于那种提供资金、为经营管理以及费用结算提供条件,然而却够不上刑事处罚的情形,要是符合该规定,那么就应该把结合在案证据提出来,作为无罪辩护的思路与方向,尽可能去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当中,第三方平台里有关的责任人员,有可能是需要去承担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责任的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其中表明明知是赌博网站,要是为其提供如下这样的服务或者实施帮助的行为,那便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需要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来予以处罚。正是基于此规定,对于其明知他人在开设赌场,却还提供帮助的这种情况而言,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具体到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里德信竞技,要是第三方平台的工作人员知晓其APP内 的俱乐部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然而第三方平台针对俱乐部却不采取相应举措去阻止开设赌场行为持续进行, 那么就应认定为“明知”,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来予以处理。
实务中第三方平台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帮助投放明显具有开设赌场性质的广告的;
2.与俱乐部平台之间存在“利润分成”、“抽头渔利”协议的;
3.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的工作人员组建俱乐部的;
4.有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它给俱乐部提供资金收取服务,还提供筹码兑换等“中介服务” 。
车冲律师依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并且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利用“德州扑克”类游戏平台建立赌博俱乐部来实施赌博活动的各参与人刑事责任,进行了一番谨慎分析,同时梳理了辩护要点,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内容,以求能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这样事项,作出有用的贡献。



